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沸点芳烃溶剂出厂设施完善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项目地址 |
山东省黄岛区(开发区)千山南路827号 |
项目所属行业 |
化工及医药制造 |
评价类型 |
安全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本项目是对青岛炼化公司连续重整装置、石脑油改质装置、厂内工艺及热力管网、1210-T-002汽油罐及装卸设施进行改造,生产高沸点芳烃溶剂。该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 0平方米,属于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不新增设备,不新增建设用地,生产高沸点芳烃溶剂25万吨/年,主要原料为1110-C205侧线油。 |
评价机构及项目组情况 |
评价机构 |
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机构资质证书号 |
APJ-(津)-007 |
资质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15日 |
项目组组长 |
逄新华 |
1100000000200005 |
电气 |
项目组成员 |
逄新华 |
1100000000200005 |
电气 |
孟征祥 |
1800000000300689 |
化工机械 |
王继伟 |
S011032000110202000765 |
自动化 |
苏宁 |
S011037000110191000749 |
化工工艺 |
赵丹丹 |
S011037000110191000865 |
安全 |
技术负责人 |
李博扬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张钊 |
报告编制人 |
逄新华、孟征祥、王继伟、苏宁、赵丹丹 |
报告审核人 |
孟兆海 |
评 价现 场 |
现场勘验人员 |
逄新华、王继伟 |
现场勘验时间 |
2024年8月1日 |
现场勘验图像 |
附图 |
评 价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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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调整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有侧线油和高沸点芳烃溶剂(目录序号:2828)和氮气(目录序号: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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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特别管控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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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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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务院令第653、666、703号修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21〕58号《关于将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等文件,本项目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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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本项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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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和《部分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19年版)》,对本项目存在的危险物料进行监控化学品辨识,本项目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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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沸点芳烃溶剂出厂设施完善项目为改建项目,项目主要内容为管线的新增及改造,其本身不涉及重大危险源,只是项目依托的装置及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的规定,建设项目利用的连续重整装置及石脑油改质装置在生产及储存过程中涉及的高沸点芳烃溶剂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物质,经辨识分级,连续重整装置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连续重整中间罐区及石脑油改质装置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汽油罐区(1)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
根据青岛炼化公司2023年2月10日在青岛市黄岛区应急管理局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结果,本项目实施后依托的连续重整装置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连续重整中间罐区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汽油罐区(1)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未改变其原来的备案登记结果。但原备案结果中不涉及石脑油改质装置,经本次辨识分级,石脑油改质装置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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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项目的产品高沸点芳烃溶剂存在于青岛炼化原产品之一的汽油中,现将其分离出来作为产品进行销售。从整体来看,其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较于原青岛炼化所属的危险化学品并未增加,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也没有发生变化,工艺危险性未提高。根据本项目工艺过程,按照GB/T 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的要求采用危险度评价法对项目改造的石脑油改质装置反应再生单元进行分析可知,项目实施后,装置危险程度为Ⅲ级(低度风险)。本项目生产后,未改变青岛炼化厂区的原个人风险及社会风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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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产业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改委令〔2023〕第7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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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项目所利用的连续重整装置、石脑油改质装置、储罐1210-T-002及汽车装车站的安全检查表可知,周边环境及平面布置防火距离布置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的要求,厂区周边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八大场所均满足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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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对储运单元内的浮顶罐及输油管线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预先性分析,油罐浮顶沉船危险因素的危险程度分级达到了III级(危险级),其它为Ⅱ级(临界级)~III级(危险级)。输油管线的管线破损、油气泄漏及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程度分级均为III级~IV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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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分析,从装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单位影响,周边单位对本拟建项目的影响以及当地自然条件对本项目的影响,得出本工程的选址符合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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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本项目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安全可靠性分析,本工程选用的技术成熟可靠,设备选型安全可靠,未使用首次工艺、建设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本工程主要装置、设备与生产、储存能力相匹配,项目的辅助工程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综上所述,根据本报告1.3节“评价对象及范围”进行评价,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沸点芳烃溶剂出厂设施完善项目安全条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
报 告签 发 |
报告签发人: |
孟兆海 |
签发时间 |
2024.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