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 况 | 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津南区国盛道加油站新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项目地址 | 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国盛道1号 | ||||
项目所属行业 | 机动车燃油零售业 | 评价类型 | 安全验收评价 | ||
项目简介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津南区国盛道加油站新建项目为新建加油站项目,共设1具20m3和2具30m3乙醇汽油储罐(其中1个为隔仓罐),1具20m3柴油储罐,折合总容量为90m3,为三级加油站。 | ||||
评价机构及项目组情况 | 评价机构 | 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机构资质证书号 | APJ-(津)-007 | 资质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15日 | ||
项目组组长 | 陈秀娟 | S011011000110191000098 | 安全 | ||
项目组成员 | 查立强 | 1500000000200627 | 电气 | ||
刘广环 | S011011000110191000015 | 化工工艺 | |||
王恒斌 | 1800000000300179 | 化工机械 | |||
王钺 | 1500000000300161 | 自动化 | |||
技术负责人 | 李博扬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齐福敏 | ||
报告编制人 |
陈秀娟、查立强、 刘广环、王恒斌、 王钺 |
报告审核人 | 吴建水 | ||
评 价现 场 | 现场勘验人员 | 王恒斌、陈秀娟 | |||
现场勘验时间 | 2022.6.20 | 现场勘验图像 | |||
评 价结 论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津南区国盛道加油站新建项目为新建加油站项目,共设1具20m3和2具30m3乙醇汽油储罐(其中1个为隔仓罐),1具20m3柴油储罐,折合总容量为90m3,为三级加油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该项目进行了检查,共设置检查项193项,其中有效项189项,经检查表检查,合格项187项,2项不合格。企业对不合格项进行了整改,已全部整改完毕,经复查满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该项目的平面布置适合、安全管理有效、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工艺设备可以实现本质安全。由以上结果分析可知:该项目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符合性;设施、设备、装置及工艺方面的安全性;公用工程、辅助设施配套性;周边环境适应性和应急救援有效性;人员管理和安全培训方面充分性等方面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该项目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国盛道与南兴道交口西南侧。本项目加油站东南侧为南兴道及外环南路,北侧为规划国盛道、天津海河柳林项目部简易房、通信塔。西侧及南侧均为空地。北侧待拆房屋距离本项目加油站最近工艺设施超过100m。 该项目加油站内工艺设施与外部设施、场所安全间距符合要求,站内地质条件较好,没有采空区及其他不良地质现象。项目选址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该建设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加油站采用了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设置静电接地报警仪并采用乙醇汽油加油、卸油油气回收系统,事故应急照明等各安全设施比较完善。经本评价项目组现场勘查,建设项目均采取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过程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令修改)等法规的要求,工程配套的安全设施做到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施工过程中能够比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对策措施全部得到落实,且施工过程中均得到有效的落实。 该项目加油站采用密闭式卸油(乙醇汽油采用卸油油气回收工艺)和潜油泵式加油(乙醇汽油采用加油油气回收工艺)相结合的工艺流程,安全可靠、技术成熟,达到国内外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该项目加油站试运行期间,加油机运转正常,加油油气回收功能正常;在卸油区设置的罐车静电接地报警仪,检测跨接线及监控装置状态正常;乙醇汽油卸油、加油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双层油罐、双层管线测漏系统、电气设备、监控设施运行良好。试运行期间无异常情况,未发生安全事故。 该项目加油站试运行期间安全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无异常情况,未发生安全事故。 该项目加油站试运行期间安全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无异常情况,未发生安全事故。该项目加油站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具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评价结论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津南区国盛道加油站新建项目履行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落实了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安全措施,项目不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所列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条件,具备安全验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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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签 发 | 报告签发人: | 张志鹏 | 签发时间 | 2022.11 | |